《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即具体的处罚是:按照贩运香烟价值的20-50%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