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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奢侈品包,可否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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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7:56:02

陈玉琳

陈玉琳 律师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黄某在淘宝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的直播平台花费12300元购买二手古驰黑色链条包、LV老花贝壳包各一只。黄某在2022年9月1日收到两只包包,9月2日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联系,以包包太小装不下东西为由要求退换。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则认为其直播间所售商品均为有一定使用痕迹或者瑕疵的产品,在商品介绍页面和付款时候都会有提示不支持七天退换货,另电商法明确指出有一定瑕疵的产品可以不支持七天退换货。黄某在淘宝平台申请平台小二介入纠纷,均被平台小二驳回申请,判定为不支持七天退换货,因此不同意黄某的退货请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退还12300元购买费用,并承担来回运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罗列的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应根据商品性质及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确认来判定。关于案涉商品性质是否不宜退货的问题,所购商品系二手包包,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未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亦未举证证明黄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向黄某告知及确认“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黄某商品价款12300元。关于运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退还案涉商品的运费由黄某自行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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