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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毛某与何某、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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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5:03:15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何某自有位于璧山某小区9幢11-4住宅一套,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售,但该公司未认真审核房屋产权信息,仅依据何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误认为该处房屋为该小区6幢11-4.

  毛某欲在该小区购房,至该公司询购。该公司工作人员遂向毛某推荐何某住宅,但将毛某带至该小区6幢11-4号现场看房。毛某现场看房后,随即于2021年5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房屋坐落位于璧山某小区6幢11-4.总价款60.8万元,并对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毛某按约定向何某转账支付购房款28万元,余款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2021年11月12日,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何某、毛某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买卖过户登记。产权过户完当天,毛某便去该小区6幢11-4号开门接房,但与该房实际业主相遇,才得知这套房屋并非何某所售房屋。经核实产权证登记地址后确认所购房屋与看房位置不一致,毛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何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8万元。

  法院裁判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向毛某推荐何某所售房屋时,带毛某现场看房的位置错误。导致毛某误认为案涉小区6幢11-4号系何某所售房屋,并与何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向何某支付了28万元购房款。

  毛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房屋买卖行为,有权请求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本案系某房屋中介公司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责任。

  法院遂判决,撤销毛某与何某、某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何某向毛某退还购房款28万元,由毛某协助何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回何某名下;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某房屋中介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房屋中介机构过失履职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中介机构应依法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

  本案中,房屋中介机构未认真审核房屋产权信息,仅凭售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房屋位置,误将购房者带至同小区另一房产看房,导致双方因重大误解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裁判,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购房者识别二手房交易中的风险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应注意核实房屋产权信息,购房者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一方面,通过判决房屋中介机构承担诉讼责任,对房屋中介机构审慎履职起到了较好的指引作用,有助于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