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出资,即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包括出资期限已到期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缴纳的出资。法律与章程之所以规定股东成立公司需要缴纳出资,是因为股东的出资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公司作为法人能购独立行使权利、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①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则为《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即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执行实施属于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部门,而执行追加立案后,依据“审执分离”原则在执行程序的延伸,应当由执行局的执行审查部门负责审理裁决。执行追加案件,法院以“执异”案号立案审查。
③ 执行追加股东被执行人分两个阶段,执行程序阶段的追加和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一方不服启动的执行追加异议之诉。执行追加效率优先,因此以形式审查原则为主,比如书面审查、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执行追加异议之诉则以结果公正为导向,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