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公机构。不再到工商机关登记,这是为了更加方便相关企业。自此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外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对其进行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可见法律并未禁止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处或办事机构属于其分支机构。因为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也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各地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重点查处。特别是办事机构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应当依法严格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