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福利】销售提成是否以销售回款为发放前提?
为避免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往往在交易方向用人单位支付回款之后,才向员工发放相应的提成款。对于该种安排,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销售回款为支付提成的前提条件,该种约定或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若双方没有相关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直接以未收到销售回款为由拒绝支付销售提成,可能难以获得裁审机关的支持。
但是,即便双方有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若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时或之后,用人单位仍未收到该等回款,此时双方就销售提成的支付容易产生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能否以“回款不到位”为由拒付销售提成,主要取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
• 违法解除: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导致销售人员无法正常提供后续劳动以促使回款条件实现,且劳动合同解除后销售人员得知回款情况的机会和能力亦明显降低。基于上述理由,回款条件可能会被视为已经成就,用人单位需要依约支付提成款。对于提成金额,考虑到销售人员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可能被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所接替,可综合考虑付款进程、销售人员的贡献程度等因素酌定提成金额;
• 合法解除 / 合法终止 / 主动辞职:若双方约定 / 规定的诉争销售提成的回款条件尚未满足,通常不予支持销售人员的提成支付请求。
综上,用人单位可将“销售回款达标”明确为销售提成的发放前提,并且基于不同的离职理由以及离职工作交接情况,对销售提成的发放进行区分和细化。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也应及时留存交易进程、交易贡献、回款进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