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分析,分公司属于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可以说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确认。因此分公司在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确认的作为有效,否则则为无效。此外,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如分公司持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订立合同的,则构成民法典中表现代理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