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个人借给第三人的款项提供担保。现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造成公司财产查封冻结经营困难。案子尚在审,此时公司可以另案提起诉讼侵权吗?
公司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起诉该高管要求其进行赔偿。
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之诉,需要做两点准备:
1、损失已实际发生。
2、证明公司高管签署担保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中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
就损失来说,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造成经营困难,必有损失的产生。但是这恐怕不是损失的全部。如果公司提供的担保被法院认定,那么公司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那么对公司来说损失惨重。
虽然有可能损失惨重,但就目前为止,代为还款的事实还没有发生。
法院判决并被执行后,公司代为还款的部分会成为公司重要的损失,这部分将是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重点。
因此,公司可以起诉,但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尚未能确定,法院有可能终止审理,待公司被诉案有定论时恢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