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审查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没有相对人请求所为事项的职权,勉强行政机关履行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职责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行政,行政相对人所诉“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自不能成立。
相对人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经常认为可以扩展到凡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赋予行政机关所有法定职责都可以申请履行。而目前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受理上,有主观突破的迹象,因此,需要对哪些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进行合理界定。
一般来讲,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除《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如)授权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外,其余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要有具体条文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负有作为的义务。
在认定可以作为相对人申请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时,需要确定如下标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