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为确定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强制当事人到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对交警强制验血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受理?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理由:交警强制验血行为,从行政行为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等方面,均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项条件。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酒后驾驶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能否进行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