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苏某某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合法经营的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2.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行政机关有权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但应及时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案例要旨】行政相对人虽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各项行政许可,但因其经营场所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行政机关有权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但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湖北鑫海矿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政府、东津新区管委会行政补偿案
【案例要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张建伟主编:《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