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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什么对象不保护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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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0:20:20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1、不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4.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