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司法判例与法律依据
网络暴力事件在当下屡见不鲜,参与者可能遭受恶意辱骂、人肉搜索等不法侵害。本文将结合三起已生效的司法判例,阐明受害者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判例一:某男子因网络争执遭遇人肉搜索,其个人信息遭泄露并被恶意制作、散布丑化图像,致其罹患严重焦虑症,支付治疗费用两万余元。经诉讼,法院判决施暴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两千元。
判例二:一女子因发表个人见解遭持续谩骂及人肉搜索,其住址、学校、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公开,甚至收到恐吓快递,最终确诊抑郁症并休学半年。法院判决八名施暴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二万元。
判例三:某女艺人因发表观点而遭受网络诽谤、辱骂,其肖像被恶意篡改为不雅图片并广泛传播。在此网络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施暴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十万元,该金额在近年同类案件中处于较高水平。
部分公众认为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追责,此系认知误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完全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以下两项法律条文提供了明确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而言,当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遭受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时,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三类情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通常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其一,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例如,通过人肉搜索公开他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权利人除可要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外,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曾有案例显示,当事人因在社群内提出异议,其身份证照片被发布至五百人的群组中,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八千元。
其二,遭受恶意辱骂或诽谤。如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名誉,例如诬指他人存在诈骗、道德瑕疵或违法犯罪行为,只要相关信息系捏造且传播范围较广,即构成名誉权侵权,权利人可诉请赔偿。
其三,肖像遭恶意篡改或伴随谣言传播。未经同意恶意修改他人肖像,尤其是篡改为不雅图像或进行丑化,或编造虚假负面故事进行传播,此类行为同时侵害肖像权与名誉权,情节较为恶劣,法院通常判决支持较高金额的精神抚慰金。
作为专业建议,遭遇网络暴力时,可采取以下维权步骤:
首先,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相关侵权内容的截图、录屏、聊天记录及网页链接等应予完整保存。鉴于网络信息易被删除,建议对关键证据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效力。
其次,及时报警并向网络服务平台投诉。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包含威胁恐吓或大规模泄露个人信息,应立即报警,警方出具的文书可作为重要证据。同时,应向相关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若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网络侵权案件诉讼成本相对可控,且胜诉后可将合理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纳入索赔范围。司法实践表明,多数此类案件的原告能获得相应赔偿。诉讼不仅能使侵权人受到法律制裁,亦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必须重申,网络空间受法律规制。公民在网络活动中,既应依法规范自身言行,亦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