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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遛犬未束牵引绳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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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3:43:57

杨飚

杨飚 律师

四川卓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遛犬未束牵引绳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基于三起司法判例的警示

  本文通过三起已公开的司法判例,阐明在公共区域遛犬未束牵引绳导致人身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判例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案

  饲养人吴某夫妇在小区内遛其体重约70斤的阿拉斯加犬时,未束牵引绳。该犬突然冲向正在遛泰迪犬的田某,田某避让过程中摔倒,致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夫妇辩称其犬只性情温顺,损害系田某自行躲避所致。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夫妇遛犬未束牵引绳,违反了安全管理义务。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吴某夫妇赔偿田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判例二:江苏省常州市某案

  顾女士遛其贵宾犬时未束牵引绳,犬只在小区内突然冲向晨练的郑女士,郑女士因紧急躲避而摔倒,造成九级伤残。顾女士主张其犬只并未直接接触或咬伤郑女士,损害后果与己无关。法院认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以动物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顾女士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束牵引绳),其行为与郑女士为躲避犬只而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顾女士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八万元。

  判例三:重庆市某案

  王某在小区内同时遛哈士奇与柯基犬,均未束牵引绳。两只犬只将路过的刘先生扑倒。事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将刘先生殴打致鼻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此案不仅涉及民事赔偿,王某更因故意伤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刑事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未来发展(如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入党等政审环节)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判例表明,因未束牵引绳这一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可能远超经济赔偿范畴。

  相关法律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情形的责任认定有明确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归责原则,即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可免责或减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针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此情况下,即使被侵权人存在一定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遛犬不束牵引绳即属于典型的“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此责任不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减免。

  关键建议

  对于犬只饲养人:

  1.履行安全义务:携犬出户必须束牵引绳,且牵引绳长度应符合地方管理规定(通常不超过1.5米);对于大型犬只,建议佩戴嘴套。不应以“自家犬只性情温顺”为由免除该项义务。

  2.妥善处理纠纷:若发生犬只致损事件,应主动处置,及时送医,积极协商赔偿。逃避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3.分散责任风险:可考虑购买宠物责任险,以应对潜在的巨额经济赔偿风险。

  对于公众:

  1.证据固定优先:若不慎被未束牵引绳的犬只所伤,应首先报警,通过警方笔录固定事实,并注意拍摄现场影像、犬只照片及伤情照片等证据。

  2.及时就医与留存凭证:立即前往医疗机构诊治(如注射狂犬疫苗),并妥善保管所有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若因此误工,需请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3.若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纠纷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饲养人败诉风险极高,被侵权人有权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赔偿。

  文明养犬不仅是一项社会公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束牵引绳这一简单举措,关乎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亦是饲养人规避重大法律与经济风险的必要手段。所有饲养人均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防患于未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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