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曹某、戈某、孙某是朋友,几人在商场聚餐喝酒。聚餐结束走出商场时,潘某已经醉酒,因为琐事和曹某爆发争吵,两人情绪激动,互相推搡拉扯,眼看就要动手打架。同行的戈某担心两人大打出手受伤,没有任何法定劝架义务,主动上前抱住醉酒的潘某,想把两人分开、平息冲突。潘某醉酒后力气很大,拼命挣扎挣脱,拉扯过程中戈某和潘某一同重重摔倒在地,戈某整个人压在潘某的下半身。一旁的孙某看见两人摔倒,立刻上前伸手拉人,慌乱之下没有站稳,也摔倒在戈某身上,加重了对潘某腿部的挤压。起身之后潘某右脚剧烈疼痛,去医院拍片确诊右脚骨折,必须做手术,前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15万余元。事后潘某认为,自己骨折完全是戈某、孙某拉架摔倒重压造成,两名劝架人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戈某告上法院,后续又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全额赔偿15万余元损失。两名被告当庭答辩:自己纯粹出于好心劝阻打架,没有伤害潘某的想法,全程没有推搡、殴打行为,摔倒只是混乱中的意外,不该承担赔偿。戈某出于朋友情分,自愿提出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但坚决不认可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结果
法院调取商场完整监控录像、就医记录、各方询问笔录综合审理,作出判决:1.戈某、孙某主动拉架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主观无伤害潘某的故意,拉架动作没有超出合理劝阻限度,不存在重大过失;2.潘某受伤是冲突拉扯、摔倒重压的意外后果,劝架人不构成侵权;3.驳回潘某全部赔偿诉讼请求,戈某自愿补偿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补偿≠法定赔偿,完全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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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0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2案件意义
这条“好人条款”专门打消大众“救人、劝架反而赔钱”的顾虑。只要是自愿制止冲突、救助他人,即便过程中不小心造成对方轻微损伤,只要没有故意伤人、没有明显过度暴力行为,一律免责。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劝架时故意殴打、推搡他人,超出合理劝阻范围,属于重大过失,依旧要赔钱;单纯隔开双方、拉扯劝阻,意外摔倒致伤,不用担责。冲突源头责任自担:本案中潘某醉酒引发争吵、激烈挣扎是摔倒受伤的主要诱因,自身与争吵另一方曹某才是损失的责任方。司法导向: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主动化解矛盾,不会让善意施救者为意外后果买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