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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计算「丧葬费」的职工平均工资有什么不同

#交通事故

857浏览

2026-08-14 11:49:21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一条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首先,“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什么口径的平均工资就值得研究。

  自2009年起,国家统计部门正式建立了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自2010年起改为发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数据。

  严格来说,我们目前不存在一种能够称之为“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

  目前,根据统计口径的不同,“平均工资”数据共分为六种统计口径,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说的“职工平均工资”究竟指的是哪一种呢?

  最高法院没说。

  现实情况是,在各高院的指导意见或赔偿标准中,有的高院明确规定了要适用什么口径的平均工资,下级法院因此就比较统一。

  但有的高院则依葫芦画瓢,直接引用了司法解释中的“职工平均工资”原文,依然不能解决平均工资的口径问题。

  以至于下级法院只能根据自己对平均工资的理解自行决定采用何种统计口径的平均工资数据作为计算丧葬费的依据,此种混乱可想而知。为方便大家了解各地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所采用的平均工资标准,我们做了一些简单的资料搜集工作,并列表如下:

  各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据以计算「丧葬费」的平均工资口径一览表地区平均工资口径及数据数据来源确定依据北京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71622.00市人社局北京地区生效判决天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51240.00市人社局天津地区生效判决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71218.50市统计局天津高院赔偿标准河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9545.50省统计局河北地区生效判决山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9959.50省统计局山西地区生效判决内蒙古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5801.00区统计局内蒙古地区生效判决辽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一般地区)

  51119.50省统计局辽宁高院赔偿标准大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大连)

  61335.50市统计局大连地区生效判决吉林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49209.00省统计局吉林高院赔偿标准黑龙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49503.50省统计局黑龙江地区生效判决上海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74604.00市人社局上海地区生效判决江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65902.50省统计局江苏高院赔偿标准浙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68619.50省统计局浙江高院计算标准指引宁波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宁波)

  69105.00市统计局宁波地区生效判决安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52708.00省统计局安徽地区生效判决福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一般地区)

  56188.50省统计局福建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一般地区)

  57493.50省统计局福建地区生效判决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厦门)

  65772.00市统计局厦门地区生效判决江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8777.50省统计局江西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山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一般地区)

  55366.00省统计局山东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青岛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青岛)

  47676.00市统计局青岛地区生效判决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青岛)

  47718.50市统计局青岛地区生效判决河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4000.00省统计局河南地区生效判决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43099.50省统计局河南地区生效判决湖北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

  44904.50省统计局湖北统计局发布赔偿标准湖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9831.50省统计局湖南高院转发赔偿标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48585.00省统计局湖南地区生效判决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一般地区)

  68734.00省统计局广东高院赔偿标准适用通知深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深圳)

  88528.50市统计局深圳地区生效判决珠海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珠海)

  69849.00市统计局珠海地区生效判决汕头适用广东一般地区的标准

  68734.00/汕头地区生效判决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9435.00区统计局广西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海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9717.50省统计局海南地区生效判决重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60635.50市统计局重庆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四川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45876.00省人社厅四川地区生效判决贵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3285.00省统计局贵州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云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7446.50省统计局云南高院赔偿标准西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87625.00区统计局西藏地区生效判决陕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7195.00省统计局陕西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甘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2164.50省统计局甘肃地区生效判决青海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61393.50省统计局青海高院赔偿标准宁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62389.00区统计局宁夏公安厅赔偿标准新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59227.50区统计局新疆高院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说明1.表中数字是依据2024年各地区平均工资数据计算得出的丧葬费数额,仅供参考2.各地高院未明确平均工资口径的指导意见或赔偿标准未列入本表

  上表中的地区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经济特区,其中,喀什经济特区和霍尔果斯经济特区因资料受限未列入。

  在前述六种口径的平均工资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工资水平最高,因此适用该平均工资的地区也最多,共计26个地区。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工资水平稍低一些,适用该平均工资的有10个地区。

  “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工资水平要更低一些,适用该平均工资的地区分别是5个和2个,而且基本上都是经济发达地区。

  湖北省的情况比较特殊,湖北省统计局每年只发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并且在发布时还明确说明这就是你们法院想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北的法院是全国唯一一个享受过统计部门VIP专享服务的法院,也因此导致湖北的法院对于平均工资口径没得选。

  青岛的情况也比较另类,都知道青岛是计划单列市,经济发展水平要明显高于山东省一般地区,但青岛的法院依据2024年平均工资标准裁判的丧葬费却只有4.7万,低于山东省一般地区法院裁判的5.5万。

  青岛市2024年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132372元,如果青岛的法院不采用全口径平均工资,而是与山东省一般地区一样适用同一口径的平均工资,则青岛地区的丧葬费应当是66186元。

  与原来的47676元整整差了18510元,怎么样,是不是很离谱。

  另外还有天津、福建、湖南地区的法院也比较奇葩,明明高院已经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或赔偿标准,但仍然硬生生地能给你判出来两个不同数额的丧葬费。

  此种情况大概率是因为法官对于什么是“非私营”单位,什么是“私营”单位,什么是“全口径”单位,什么是“就业人员”,什么是“在岗职工”,还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于分不清它们之间的区别。

  例如,有的判决书明明写的是应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但实际列出的数据却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数据。

  以上表格也只是给大家做个简单的汇总,仅供参考。

  现实情况可能要比这复杂得多,我们今后遇到具体案件或具体情况仍然要做具体分析。

  但不管怎么说,在上级法院还没有明确统一平均工资口径的情况下,建议在诉讼中还是应当按照就高原则去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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