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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的长臂管辖实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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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10:10:31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构按照职责实施。这一条可以理解成为中国式的“长臂管辖”,但其实质又与常见的“长臂管辖”略有差异。可以说,没有长臂管辖的名,但有长臂管辖的实。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的概念源于美国,指的是一国法院或行政机关在缺乏传统管辖联系(如国籍、领土)的情况下,仅凭“最低限度联系”(如使用了美元结算、使用了美国服务器或技术),强行对境外的外国实体或个人实施管辖。在当前贸易战及高科技封锁等涉外法律战背景下,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等)并不主张我们自己去搞无边界的“长臂管辖”,而是建立“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的机制。为此,我国正在加速构建“涉外法治防御与反制体系”。可以说,我们是旨在防御。其中,《反外国制裁法》与出境入境管理法规的制度联动,为我国应对外国单边制裁、非法干预以及滥用“长臂管辖”提供了关键的法律工具与行政抓手。具体的理解,要点如下:

  一、第五条第三款的法律依据这一反制机制的制定,来自“上位法授权”,经由授权立法,实现到“行政法规细化”。

  1.上位法的法定授权2021年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或组织采取“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等措施。该规定从国家立法层面赋予了相关部门实施出入境反制措施的法定职权。2.实操机制的部门细化《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其第5条第3款规定,当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被采取限制措施时,由移民管理机构(如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各口岸边检)和驻外签证机构(驻外使领馆)按照职责具体实施。这一联动将政治性、战略性的反制原则转化为了可操作的行政执法流程,建立了“清单入库—系统拦截—现场执行(不发证/拒入境)”的完整闭环。也可以说是将以往的经验法律化了。

  二、反制的本质是国家主权的领土防御“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通常指一国在缺乏传统连接点的情况下,凭“最低限度联系”强行对境外实体实施的域外管辖。我国的出入境反制机制并非去搞无边界的域外扩张,而是基于国家主权(Sovereignty)的对等反制行为。出入境管理(签证发放、入境许可、驱逐出境等)属于标准的属地管辖与国家主权范畴。当外国实体或个人在境外实施损害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行为(如配合他国实施非法单边制裁、强行对我国企业滥用长臂管辖)时,我方依据反制清单对其出入境加以限制,是依法行使主权的对等惩戒与防御性司法/行政管辖。

  三、适用对象以及可能影响的人群该机制针对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涉案的外国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估计也会影响到其他可能的人群:

  1.普通外国籍人员阻断其入境通道,采取拒签、撤销签证或禁止入境等措施,切断其在华开展商业或学术活动的可能。

  2.持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绿卡)的外国人由于持绿卡者国籍仍属于外国,完全适用上述反制条款。且因其在华往往拥有长期投资、产业或家庭等深厚利益,对其采取反制措施时,除了禁止入境与驱逐出境,还将触发剥夺/注销永居资格、注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组合惩戒,对其个人和企业的威慑力和惩戒效果远高于普通境外人员。

  四、结语总体而言,通过将出入境管理制度与反制裁法律体系相结合,我国实现了将出入境行政手段“工具化”与“武器化”。这是在面临外部非法单边制裁与干预时,依法行使国家主权、保障我国企业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合法对等防御手段。但是细心研判,尤其对涉及各类安全的人群,对其合法从事各类行为,无疑是有阻吓作用的。也是一定程度上,是起到警示效果的。

引用法条

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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