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简要说明
本条是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的法定义务以及违规后的法律后果,属于强制措施章节:
1.第一款:5项基本义务,所有取保候审人员必须遵守;
2.第二款:4项酌定附加义务,办案机关可根据案情选择责令;
3.第三、四款:违规后果:没收保证金、具结悔过、重新取保、监视居住、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2018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