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行政处罚法主要时间期限

#行政纠纷

1072浏览

2023-11-28 10:34:0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

  办案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0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61条)

  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64条)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68条、第71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