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总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当分公司与第三方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分公司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在分公司未及时向第三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总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呢?
对此,实务中存在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分公司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分公司虽然并非法人,但其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同样还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总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公司向第三方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肯定的观点则认为,就分公司权利来源而言,由于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不管是以分公司的名义,还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合同权利最终仍归属于同一个法人,总公司起诉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法律虽然规定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法律并未否定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诉讼权利,并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有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分公司第三方债务人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