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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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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09:43:50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的组成部分。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

  法人分支机构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并构成整个法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法人的委托,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并代表分支机构对外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现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根据上述该条司法解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这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