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是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问题,同意冯雪同志的意见。前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此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固定的,即合同成立时间点所对应的利率。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理解问题,从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亦为固定利率,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该说,采用认为应采用“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变化利率)的观点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逾期利息本质上属于借款人未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化,难谓“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故采用变化利率与违约责任可预见性规则存在冲突。在前述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逾期利率为固定利率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浮动/变化利率。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赛敏来源:法答网-END-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