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涉刑和合同纠纷咨询时,我经常遇到这样的疑问:生意没有做成、货款没有退回或者项目最终亏损,是不是就会构成诈骗罪?我的判断是,不能只看违约结果。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普通诈骗之间最关键的界限,是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仅凭“没有按约履行”这一结果,通常不足以直接得出诈骗结论。
一、刑事案件首先审查非法占有目的
我在分析此类案件时,会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担保、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小额履行诱骗继续交易、收受财物后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内容,不能只靠当事人的口头说法判断。我通常会结合一系列客观行为综合分析: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项目、主体、资质、担保和货源是否真实;取得资金后实际用于什么;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出现问题后是否持续协商、补救、退还财物,还是转移资金、失联、逃匿。
二、我通常重点审查的六类证据
第一,合同签订前后的沟通记录。聊天、邮件、报价单、会议纪要能够反映双方是否真实磋商,以及关键事实有无虚构。第二,履约能力证据,包括资金、人员、设备、货源、场地、资质和上下游安排。第三,实际履行证据,如交货、施工、验收、开票、对账、部分付款和售后记录。
第四,资金流向。我会重点核对收款后资金是投入约定项目、用于正常经营,还是迅速转入个人账户、偿还无关债务或被隐匿。第五,违约原因和补救行为。市场变化、第三方违约、回款中断与从一开始就不准备履行,法律评价并不相同。第六,行为模式。如果行为人以相同方式面向多人反复收款、使用虚假身份或虚假项目,且收款后普遍失联,刑事风险会明显上升。
三、哪些情况更接近普通合同纠纷
如果交易项目真实存在,签约时具备一定履行能力,履行过程中已经完成部分交付或者投入了相应成本,资金主要用于约定经营活动,后来因为市场、回款、供应链或合作方原因导致违约,并且事后仍在持续对账、协商、提出还款方案,我通常会把这些事实作为判断案件具有民事纠纷属性的重要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单纯违约与合同诈骗不能直接画等号。
但我也不会因为“有合同”“做过一部分”就直接作出无罪判断。有的案件会利用少量履行制造可信度,再诱使对方继续支付大额款项。判断时仍要把履行比例、资金用途、承诺内容、隐瞒事项和行为全过程放在一起审查。
四、被刑事立案后,我建议怎样准备材料
我会建议当事人先按时间顺序整理合同、补充协议、转账流水、发票、物流、验收、对账和催收材料,形成完整交易时间线;再把每笔收款的用途与银行流水、采购凭证、工资、场地费用等逐一对应,说明资金是否实际投入经营;同时固定能够证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的证据,避免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零散截图。
我也会明确提醒当事人,不要删除聊天记录、补签虚假文件或者要求证人统一说法。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削弱原有解释,还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案件如果已经进入侦查阶段,应当尽早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四个层面开展证据审查。
五、我的分析思路
我现任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宽刑辩联合创始人,具有7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曾办理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及民商事审判监督案件。我的业务重点包括经济犯罪、企业涉刑、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和复杂刑民交叉案件。
处理合同纠纷刑事化问题时,我不会只看报案材料中的“欠款”和“失联”,也不会只凭一份合同就认定属于民事纠纷。我更重视从签约前的真实条件、履行过程、资金流向、违约成因和事后处置五个阶段还原交易全貌,再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越早把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和票据流对应起来,越有利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