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立法目的和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当下生存、教育开支,专属未成年人的身份性权利,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该人身专属请求权即消灭。
案情介绍原告徐某一,女,2005年5月生,2012年3月,原告之父徐某二和被告于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原告跟随被告于某生活,徐某二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是2012年3月离婚后至今,原告一直跟随原告之父徐某二生活,现在原告已经成年,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现(2023年12月)原告(成年)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3月至2023年5月134个月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500计算)共计:201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使诉讼成立,也仅以三年时间为限,即只可以主张16岁、17岁、18岁抚养费部分,且标准过高。
争议焦点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从抚养费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
本案中,原告徐某一起诉主张抚养费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且自2018年8月至今未在校就读,亦不存在其它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故,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成年期间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抚养费,本院认为,现原告已成年,已丧失了对该部分抚养费的请求权,在此期间若被告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可以由实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进行追偿。
案号:一审(2023)鲁0211民初35738号
实务要点子女追讨抚养费的正确维权途径:
1、子女本人起诉:仅限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后仍在读高中及以下、无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可直接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无权自行追讨幼时抚养费。
2、垫付抚养费的父/母起诉:离婚后实际独自承担全部抚养开支的一方,可单独起诉另一方,追偿对方拖欠的全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