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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无证驾驶出事故,交强险只赔人伤、不赔财损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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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0:48:43

戎畅

戎畅 律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案号:一审(2021)皖1202民初2542号,二审(2021)皖12民终7189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王某金无证驾驶登记在贾某利名下轿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齐相撞,交警认定王某金全责。事故造成王某齐十级伤残,电动车损毁,各项损失合计130336.4元,其中车辆财产损失1920元。

  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赔付,包含1920元车损。保险公司不服上诉,阜阳中院二审改判。

  二、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无证驾驶、醉驾、车辆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类情形: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垫付人身损害相关抢救、伤残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本案1920元电动车损失剔除,保险公司仅承担12万元交强险人身限额赔偿,剩余10336.4元全部由无证驾驶人王某金、过错车主贾某利共同承担。

  三、立法底层逻辑:为何无证/醉驾,交强险不赔财产损失?

  1.惩戒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无证、酒驾属于法律严厉禁止的高危驾驶行为,极易引发重大事故。若财产损失也由保险兜底,会弱化违法成本,变相纵容漠视交通法规的行为。人身损害垫付是出于人道主义优先救助伤者,财产损失无紧急救助需求,不提供兜底保障。

  2.区分人道主义兜底与财产风险自负

  交强险设置初衷是保障事故受伤第三人得到及时救治,避免伤者因无钱治疗延误伤情,因此强制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人身相关费用,事后可向违法驾驶人全额追偿。车辆、物品损毁仅为财产权益,不存在生命健康救助刚需,法律将该风险分配给违法驾驶人自行承担。

  3.倒逼车主尽到审慎管理义务

  本案车主贾某利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最终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该规则警示车主,车辆不得随意出借,一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失,保险不予兜底,自身要连带赔钱。

  四、普法提醒

  1.无证、醉驾、盗抢车辆肇事,交强险赔付范围仅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人身项目,车损、物损全部不予理赔;

  2.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垫付人身赔款后,有权向肇事驾驶人全额追偿;

  3.切勿借车给无驾驶证人员,出借人存在过错的,需和驾驶人共同承担保险拒赔部分的全部损失。

  ​

引用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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