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41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可否撤销?该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原则上亦不得撤销,以免使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日本民法典》第407条规定,前条的选择权,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前款意思表示,除非经相对人承诺,不得撤销。依据该规定,相对人同意的前提下,选择权人可撤销选择,属于例外规定。
《民法典》对此作出如下规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因此,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允许选择权的撤销,作出选择权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即刻生效,债务标的得以确定。但在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权人可以撤销原来的选择,重新行使选择权,对债务标的进行变更。该情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无不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