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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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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1:08:25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及到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在我国,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千变万化,但总体上讲,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事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

  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我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是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的。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任何有害的思想,只要它没有外化为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这种外化的行为,也不是局限于作为思想的外部表现的纯客观的行为自身,而是包括行为在内,并以行为为中心,由主客观诸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本法从不承认“思想犯”。

  本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成这种程度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行为的这种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把握某种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而其他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以本质特征为标志,下面的这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2)有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3)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条“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从而使犯罪概念更具有周密性和科学性。这一规定表明,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似乎有危害性,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决定于下列因素: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情节、方式、手段、目的、数额、对象、结果、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的年龄、身份、认识能力等等,这些因素决定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犯罪与违法、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譬如自首犯、立功犯、未成年犯与累犯、拒不交代罪行者及成年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就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轻。在具有同等客观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犯罪者主观心理状态、动机、目的的不同,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例如,故意犯罪的,处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结果、危害不大的(譬如造成轻伤等),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较大而依法必须予以定罪的,量刑也要比同种类故意犯罪轻得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其表现形态上看,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两种。前者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后者则是指抽象、无形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名誉等,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绝对对立,两者有时会因为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同时产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两种危害相同并存俱发的犯罪,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大一些。

  为了更好地把握社会危害性,应当运用以下几种观点考察它:(一)用历史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社会危害性,表现了行为与社会的联系,而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条件下,社会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制定一些不同的行为规范,建立不同的秩序。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做,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考察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

  (二)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是大是小,要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不能将危害结果等同于社会危害性,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例如,已经造成和还没有危害结果的,其危害程度不同。动机不同,其危害程度不同。出于图财杀人,和出于义愤杀人,其危害程度也不同。只有掌握全面的观点,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

  (三)本质的观点,即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这就是说,要透过杀死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某种行为,从形式上看,往往不能正确地评价是有害还是有益,必须以整体观念、从根本上加以考察。例如,某人实施的行为,一方面,可能表现出某种缺点、错误,另一方面,却大大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从本质上讲,即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定要分清现象和本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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