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行为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所实施的具备经营属性、市场风险属性的合法经济活动。该情形是挪用资金罪三大法定入罪情形之一,只要挪用资金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便挪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也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既遂,不受资金是否归还、是否实际获利的限制。
司法认定中,“营利活动”的核心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主观上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营利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具备经营性、风险性的经济行为,常见情形包括经商办企业、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购买银行理财、存入银行获取利息,垫付经营货款、支付经营保证金等。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