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问答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五、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七、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1、民间借贷纠纷的涵盖范围如何界定?民间借贷,是指除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三类:第一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各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的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第三类是证监会、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2、典当行是否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制?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没有当物的,应认定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除此之外,出借方是典当行的,按照典当纠纷处理。3、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原告以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即已初步完成了证明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4、用人单位以暂支单等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对待,如果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5、借刷信用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借刷信用卡,符合民间借贷构成要件的,实质上属于款项的借用,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如何处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当事人主张就买卖合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委托贷款纠纷处理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委托银行进行的放款,属于金融业务,按金融借款处理8、循环买卖中,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关系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对于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并以此为常业的,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1、原告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债权人如何处理?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借条所载明的出借人与原告姓名有出入的,应当结合款项交付情况等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2、存在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确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起诉前已经通知的,新债权人为适格原告;起诉前未通知,新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通过起诉方式完成通知的,应当支持。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中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新债务人为被告,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债务人为被告。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与加入人均为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不同,债务承担意为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债之关系,对债权产生实质影响,需要债权人明示准许,而债务加入意为债务人与加入人共同承担责任,一般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严格审查有无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如无,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3、一审诉讼中或一审裁判后,二审审结前当事人变更的,如何处理?依据民诉法“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4、案外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是否应认定为保证人?要具体审查案外人签字的形式是否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的,或者在保证人栏签字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5、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出借人起诉网络贷款平台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如何处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债务人和保证人并存,债权人仅起诉一方的,如何处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从查明案件事实及纠纷一次性处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坚持仅起诉一方的,应予准许。7、借条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时,还款主体如何确定?该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确定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债务人仅抗辩款项未实际交付的,实际收款人可根据案情作为证人或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9、当事人抗辩借条上的签名、盖章为虚假又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认债权凭证真实性而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疑,被告不申请鉴定,或者虽然申请鉴定但拒不提供笔迹、印章等比对样本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2)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疑,原告可以申请鉴定,原告不申请鉴定的,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印章等比对样本,拒不提供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与其他借贷合同效力审查有何特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需要款项实际交付,合同才生效。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其他借款合同如无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一般为诺成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效力如何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情况对待。对于企业之间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的临时性资金拆借,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为有效。
对于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会导致企业性质异化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此种情况下应当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等,由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经历了由绝对无效到有条件认可的转变,对于签订时不符合当时司法解释精神,诉讼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的精神,对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现在的规定有效的,应当认可合同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