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本金如何认定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放款前预先从约定本金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利息、手续费或保证金,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少于合同约定本金,但仍需按原约定本金支付利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意味着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将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认定借款本金,而非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
二、除了直接扣息,还有哪些变相“砍头息”形式
变相“砍头息”主要包括:借款当日或短期内收取利息、以“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名目扣款、通过关联第三方收取费用等。法院在认定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实质上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少于合同约定本金,且借款人未获得相应服务或对价,就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