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不能犯未遂(刑法核心考点)
一、定义
不能犯未遂分为两类:对象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主观有犯罪故意、已经着手实行,但因对犯罪对象产生事实认识错误,客观上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具备该罪要求的法益侵害属性/对象不存在,因此绝对无法既遂;若行为客观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定犯罪未遂(可罚);完全无任何危险则是不可罚的纯粹不能犯(无罪)。
成立三层前提(缺一不可)
1.主观:具备完整犯罪故意,追求既遂结果;
2.客观:已经着手实行(进入实行阶段,区别犯罪预备);
3.未得逞原因:对象认识错误(意志以外),而非主动放弃(区别中止)。
二、两类情形区分(关键:有无法益危险)
(一)可罚:对象不能犯未遂(有罪,按未遂从轻/减轻)
行为在当时场景下,一般人视角存在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仅因对象出错偶然无法既遂。
典型案例:
1.甲深夜朝床上开枪,以为乙在床上,实际乙临时离开(空床)→故意杀人未遂;房间内有人是高概率,对人身存在危险。
2.误将路边男性当成目标妇女实施强奸→强奸罪未遂。
3.以为包裹内是毒品而运输,实际是面粉/冰糖→运输毒品罪未遂(司法判例主流观点)。
4.深夜摸口袋盗窃,对方口袋空空无财物→盗窃罪未遂。
5.误以为尸体是活人,持刀刺杀(闹市/有人活动区域)→故意杀人未遂。
(二)不可罚:纯粹对象不能犯(无罪,不构成犯罪)
客观上完全不存在侵害法益的任何可能性,一般人也不会感到法益受威胁。
典型案例:
1.荒无人烟戈壁深处,对着远处稻草人开枪,方圆几公里无人→无任何人身危险,无罪;
2.深山废弃多年、确定无任何人居住的房屋,投放毒药;
3.误把蜡像、人偶当作人杀害,封闭无人荒野场景。
三、和易混淆概念对比
1.对象不能犯VS工具不能犯(同属不能犯未遂,只是出错点不同)
-对象不能:错在侵害目标本身(人不存在、物不具备犯罪属性);
例:想偷钱,口袋没钱;想杀人,床上没人。
-工具不能:错在作案工具,对象本身合格;
例:拿白糖当砒霜投毒、拿没装子弹的枪杀人。
2.对象不能犯未遂VS迷信犯(完全两码事)
-对象不能未遂:手段本身具有侵害危险,只是对象出错→有罪未遂;
-迷信犯:手段本身毫无科学侵害可能(扎小人、画符诅咒、烧香盼人死),客观零危险→直接无罪,不属于不能犯未遂。
3.对象不能犯未遂VS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对象、工具都没问题,只是意外阻止结果(杀人捅一刀被路人拦下);
-对象不能:从根源上对象不合格,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既遂。
四、司法实务核心判断标准(具体危险说,我国主流)
判断危险三步法:
1.站在行为当时,而非事后上帝视角;
2.以社会一般普通人认知,不是专业科学鉴定;
3.结合当场环境、时空、人群,判断是否有侵害法益的盖然性。
-有危险=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未遂从宽);
-零危险=纯粹不能犯(无罪)。
五、量刑规则(《刑法》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象不能犯未遂危害性通常小于普通能犯未遂,实务量刑会进一步从宽。
六、典型真题/判例一句话总结
1.误认空床有人开枪(居民卧室)→故意杀人未遂(对象不能);
2.荒野稻草人开枪→无罪(无危险不能犯);
3.以为是毒品运输实为面粉→运输毒品罪未遂;
4.误将男子当妇女强奸→强奸未遂;
5.盗窃他人空钱包→盗窃未遂。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