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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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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1:19:43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五百七十三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百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的要求。

  第五百七十五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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