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8月6日,周某在某电商平台观看甲公司经营的某店铺的销售直播时,下单购买了直播中称桑蚕丝的衣服4件,共花费796元,该商品详情中亦记载材质均为桑蚕丝100%。后周某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四件服装纤维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4件衣服均为100%粘纤。周某在该电商平台内维权未果,遂将甲公司及该电商平台运营方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货款79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384元,共计3184元。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乙公司辩称,其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其已履行店铺审核、协助维权等义务,不应对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确认甲公司为案涉商品销售者,该事实与订单信息相符,法院予以认定。周某购买的四件服装,商品详情均记载了材质为100%桑蚕丝,而根据周某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四件服装材质均为100%粘纤,法院对周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甲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材质,存在欺诈行为,周某主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额,应当予以支持,甲公司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388元。同时,周某应将案涉四件服装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返还周某相应的货款。关于乙公司的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案涉网购平台的运营方,并不参与甲公司与周某之间的交易行为,其与周某亦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对甲公司注册店铺时进行了审核,并在周某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后,向周某披露了卖家信息,协助周某进行维权,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义务。周某主张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周某2388元、退还周某货款796元,周某将案涉四件服装退还给甲公司。现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