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达到5万元及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若伪劣产品未实际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及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十五万元以上的若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及以上,也符合立案标准。需注意,上述标准适用于普通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特殊产品,立案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如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