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出现新的证据显示刘兴国未参与砍伤宋某1、罗运宏。
案例索引(2023)辽0602刑再1号
基本案情
1999年,林治刚(己判刑)等人在黄海大市场购销海产品期间,与宋某1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发生多次冲突。1999年10月,林治刚在丹东市九龙湾夜总会偶遇宋某1,随即纠集手下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均己判刑)、刘宇新、王忠臣等人携带砍刀前往该夜总会。抵达后,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四人持砍刀冲进夜总会猛砍被害人宋某1、罗运宏数十刀,致二人重伤。案发后,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逃离现场,并在林治刚的安排下逃匿。2001年至2010年,李盛普、徐双全、李某2、刘某陆续到案服刑。
法院认为
鉴于出现新的证据显示刘兴国未参与砍伤宋某1、罗运宏,且宋某1、罗运宏被砍伤一节事实已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系被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四人持刀砍伤,并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兴国也曾参与其中,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0)元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刘兴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