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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实际施工人历经三年追讨终获工程款,建工律师介入破局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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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1:27:52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某实际施工人历经三年诉讼僵局,经专业建工律师团队介入,最终在济南某法院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二百余万元并确认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产业链最末端,面对发包人与转包人相互推诿,工程款回收之路异常艰难。

  一、风险放大: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成争议焦点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虽完成了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因系借用资质施工,发包人始终以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拒绝付款,并主张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前多次协商未果,工程款拖欠已达三年之久,农民工工资发放陷入困境,施工人几乎丧失维权信心。

  二、律师介入:以事实合同关系重构权利基础

  建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凭证及工程验收资料,证实发包人自始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其对工程投入了人财物并经验收合格,而非单纯取决于合同形式。律师据此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际施工人作为事实承包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济南某法院审理后认定,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存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产生,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二百余万元,并确认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东建设工程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关键在于固定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链条,同时务必在法定十八个月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行权超期而丧失优先顺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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