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工程款结算的核心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而承包人则主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应当全额付款。对此,法律确立了"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基本前提,但需要注意的是,过程性验收并不等同于竣工验收合格。过程性验收如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仅表明该阶段工程符合相应标准,不能当然推定整体工程质量合格。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全部工程款;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此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该所作为我国首批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工程质量争议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承包人处理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尾款的纠纷,通过详细区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应得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鉴定程序,您是否清楚在什么阶段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最为有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