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处于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干完活、拿不到钱"的困境。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很多人误以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实则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是著名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则的适用有严格边界:一是实际施工人必须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二是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各地裁判尺度综合判断。
笔者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自1992年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在处理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通过精准锁定发包人欠付金额、梳理全链条合同关系,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