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并非当然免责,而是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担保责任有着本质区别。担保责任是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的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责任范围通常与主债务范围一致。而赔偿责任是担保人因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范围仅限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