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工程款达八百余万元。该企业多次催讨无果,现金流濒临断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承包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成立,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然而,实践中大量施工企业因不了解行使期限或未及时主张,导致该权利灭失,最终沦为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极低。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文件,确认债权金额与工程性质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在济南某法院立案后,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发包方名下不动产,形成有效施压。庭审中,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抗辩,组织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反驳,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方式。
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息,并确认承包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通过执行程序成功实现债权。
专业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议施工企业定期核查应收账款,及时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