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敏、陈某与官某玉民间借贷案经鼓楼法院判决,张某敏、陈某应偿还官某玉借款本金人民币2146250元及利息,后该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2019年10月,陈某、张某敏共谋将夫妻共有的96277股某银行股份赠与他人用于抵扣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根据评估上述股份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5288.18元,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敏、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根据张某敏、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二人归案后的表现,对张某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夫妻二人合谋以明显低价转移银行股份,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法院判决沦为“空判”。无论是“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还是“低价以股抵债”,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以逃债为目的合谋处置共有财产,本质是对司法权威挑衅,均难逃刑事追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