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八)

#综合咨询

946浏览

2026-05-08 10:47:48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三十五条新建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第二百三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能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吗
申请司法拘留的条件
老板以不正当理由辞退并不发工资怎么办
分居满两年起诉能一次判离离婚吗
妻子外遇致离婚,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