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迟延承诺

#合同纠纷

807浏览

2026-05-07 10:52:3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我国立法上关于逾期承诺的规定最早是在原《合同法》中规定的。该法制定时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原《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继受了原《合同法》中第28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进行了完善:对逾期承诺构成增加了“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形,完善了逾期承诺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有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从一审法院胜诉到终审驳回,29万闪婚婚介案的法律剖析
女方死活不离婚怎样处理
男方拖住女方不离婚怎么办
妻子出轨老公一定要离婚咋应对
通渭李少江律师解答交通事故我方是主责,对方次责,交强险怎么赔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