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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香烟相关可扣减或从轻数额的司法认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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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14:05:57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一)有证经营烟草期间,真烟对应的数额应当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5月6日,刑他字〔2011〕第21号)指出,“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可见,有证经营烟草期间,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数额只是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应当扣除。

   (二)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应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

   魏某、史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皖18刑终142号 】法院认为,史某购买香烟的价格是41万余、销售价格是46万余元的事实有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及史某多次稳定供述等证据证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在购买价格及销售价格均已查清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宜认定史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1万余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张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0183刑初1069号】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公诉人当庭确认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依被告人供述的价格核算;而被告人张三于2017年6月6日的第一次供述中即详细供述其收购本案香烟的具体单价及拟销售或已销售的价格,其中被告人张三供述的收购单价大部分是烟草部门核价的60%至80%,亦符合一般的涉烟草犯罪中低价收购伪劣香烟后以略低于正常市场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模式;而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人张三已将香烟进行销售。因此,本院依被告人张三供述的收购价格,结合本案查明的香烟数量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张三供述的收购价格认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引用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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