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性质上来说,承诺与要约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工具。承诺的表意人即受要约人具有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意图。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作出,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符合生效要件的承诺可以发生受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使合同得以成立。在商业交易中,与要约称作“发盘”“发价”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