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国刑事裁判承认的态度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同时又照顾到被告人在外国已经受刑罚处罚的事实情况,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妥当的。根据刑法的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非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不考虑所犯之罪的刑罚轻重,一律适用中国刑法。虽然刑法理论上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法上有时对这一原则视而不见。此处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行为是指根据本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也包括第8条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对于这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外国审判,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从这个原则出发,我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此处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犯罪,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已审判的犯罪,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