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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合意,能否认定租金标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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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1:33:5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5日,王某(出租方、甲方)与周某(承租方、乙方)签订《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从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第一年租金16万元,次年起年租金按照每年1万元递增,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1万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拖欠房租累计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案涉房屋交付周某使用,周某自2021年6月至2024年7月,共支付保证金1万元、租金45.75万元。2024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房租问题协商解决未果,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向其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6.75万元。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曾免除了2023年上半年租金1万元,且同意自2023年7月1日起租金按年13.5万元计算。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周某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王某要求周某支付欠付租金675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时间有争议,王某同意租金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逾期占用期间不再主张,周某也同意租金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但周某辩称王某免除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万元,且王某同意自2023年7月1日起租金按年13.5万元计算,对此王某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对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进行变更特别是较大幅度免除或降低租金,应当由出租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否则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周某未提交双方协商一致减免租金或降低租金的相关证据,其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支付义务,经核算王某的上述计算无误,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某同意在欠付租金中抵扣周某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故扣除后周某应向王某支付欠付租金5.75万元。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租金5.7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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