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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间给予的房产?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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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0:53:09

张雅槟

张雅槟 律师

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分割争议比较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登记为按份共有且无特殊情况,则倾向于按登记份额分割;若登记为共同共有或无明确份额,或存在特殊情况,将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出资贡献、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综合判定,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一人一半”分割。

  一、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性质与共有方式的认定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第五条对夫妻间给予房产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或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房产性质从个人财产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取得的房产份额,若无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或双方有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后对另一方的房产登记中加名行为通常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或视为双方对该财产归属的共同约定,房产性质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登记方式决定了基本分割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其中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的分割基础不同。

  1.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明确了份额

  登记中明确了份额的分配,如在一方占比70%,另一方占比30%,这种情况下通常被视为共有人对产权份额的明确约定,人民法院一般会优先按照该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其次再综合考虑其他情形,比如出资与约定份额存在明显不公的,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贡献、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等,酌情调整房产份额;特殊情况下,比如双方有新的约定或者属于一方房产另一方系加名,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按照房产登记份额进行财产分割,而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财产性质以及双方约定情况,综合进行判定。

  2.共同共有首先考虑的是平均分配,其次再参照其他因素

  若登记为“共同共有”或未明确份额,则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原则上在分割时应均等分割,但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二、明确区分未过户与已经过户两种情况

  (一)协议约定赠与/加名,但未过户的情形

  对于未完成产权转移,人民法院不当然视为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婚龄、有无子女、家庭贡献、离婚过错后依法判决。对于婚龄长、付出多的可判归受赠方,或给予大额补偿。对于婚龄短,一般判决回归原产权人,给予少量补偿。

  (二)已办理过户的情形

  若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有子女、双方对家庭贡献均衡,一般按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若婚姻时间很短(如1-2年)、无子女、赠与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一般会判房产回归原产权人(赠与方),受赠方通常只能拿到适当补偿(不是一半);若受赠方有欺诈、胁迫、严重过错、家暴、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等,赠与方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三、分割的具体方式

  (一)协商优先,诉讼裁决作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对于加名房产的分割,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变价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协商确定方式,无法协商且不动产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通常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的方式。常见的加名房产分割方式,人民法院通常是判决一方即原产权人或主要出资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或者补偿款。

  四、人民法院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一)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分析与赠与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是关键考量因素。如果夫妻结婚时间极短(如闪婚闪离),加名方(受赠方)实际未对家庭做出贡献,人民法院可能认定赠与所附的“共同生活、婚姻稳定”条件未成就,从而不支持按登记份额分割,而是根据公平原则对份额进行较大调整,甚至判决房屋归原产权人所有,由其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二)双方的出资贡献与家庭贡献

  人民法院会审查购房款的实际来源,若房产完全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加名方未出资,人民法院在分割时可能不会机械地按登记份额判决,而是会考虑出资贡献,调整分割比例。

  此外,对家庭的贡献(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也是人民法院酌定分割比例时的考虑因素,往往会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予以倾向性保护。

  (三)离婚过错与照顾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等),人民法院在分割加名房产时可能会对该方少分,以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四)两种特殊情形下分割原则

  1.房产性质是否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为缔结婚姻而进行的房产加名,具有“彩礼”性质或附有“婚姻长久稳定”的默示条件。如果婚姻短暂且因一方过错破裂,人民法院可能支持撤销部分赠与或调整份额。

  2.离婚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赠与房产如何处分

  一是要看是否属于婚约性质的赠与,符合婚约财产,按照婚约财产的处理原则分割;二是根据同居关系期间购买房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财产属性不基于结婚而改变。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为(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三是婚前双方购买登记在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前出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院审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总结

  鉴于加名房产分割的复杂性,当事人在进行房产加名时,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加名的性质(是赠与、共同购买还是其他)、共有方式及份额,并可就未来可能的分割方式进行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注重收集关于出资凭证、婚姻持续时间、对方过错、自身对家庭的贡献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己方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也会参照其他因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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