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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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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11:51:51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税务局社保补缴普法(结合你的劳资纠纷场景)

  一、核心权责:税务部门是社保费征收的法定主体

  1.政策依据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2019年起全国社保费逐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6年已实现全国范围全面移交,税务部门是社保费征收、追缴的唯一法定行政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可强制执行、处以罚款。

  2.税务部门的核心执法权限

  -有权直接核查企业工资发放、个税申报数据,核实劳动关系与缴费基数,无需劳动者先做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可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划拨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财产、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执法力度远高于人社部门。

  -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性质等同于收税,不受1年劳动仲裁时效、2年行政处罚时效限制,哪怕离职多年,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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