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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征收单位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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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17:51:30

彭小松

彭小松 律师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78号

 

   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征收实施单位在涉案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称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已经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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